央廣網北京11月4日消息(記者 費權)近日,延安瑞幸咖啡二道街店、萬達店遭一男一女涂抹紅油漆。現場視頻顯示,女子稱其孩子在瑞幸上班,被老板喊去喝酒后醉酒未歸,次日下午才接到酒店與120急救中心電話,得知孩子已在醫院心血管科室接受治療。

據媒體報道,事件發酵后,當地警方證實已出警但未透露細節,周邊商鋪表示“延安好幾家(瑞幸咖啡)都被涂了”,瑞幸總部則回應“不知情”,客服未正面解答相關疑問。目前,延安市人社局已介入此事,明確工傷認定需由家屬提交相關資料。

職場中,類似“團建”喝酒的情況屢見不鮮,因此引起受傷的事件也時有發生,那么,此種情況算不算工傷?家屬抹紅油漆維權是否合法?央廣網記者結合這起事件采訪律師,從法律角度分析此事件的認定標準。

工傷認定有三大核心要素

判斷團建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,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介紹,需緊扣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“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、工作原因”三大核心,同時結合團建的特殊性質綜合分析。他認為團建的性質是關鍵判斷依據,若團建由單位組織、員工需強制參加,且目的是增強團隊凝聚力、服務企業經營,比如拓展訓練、部門聚餐等,即便活動不在公司內或非工作時間開展,也應視為“工作的延伸”,納入“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”的合理范疇;反之,若團建是員工自愿參與的私人聚會,或與工作無關的純娛樂活動,如下班后自行約飯,則與工作無關聯,受傷后難以認定為工傷。

特別注意“飲酒行為”具有特殊性,李澤瑞強調,需重點關注飲酒程度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明確規定“職工因醉酒或吸毒導致傷亡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”,這里的“醉酒”需經醫學診斷和法律判斷確認,而非主觀判斷。若飲酒員工達到醉酒標準,即使因為工作應酬原因醉酒導致受傷、死亡,亦無法認定工傷;但是若員工僅少量飲酒,則可能被認定視同工傷。

如果因為醉酒導致無法認定工傷、工亡,誰來擔責?李澤瑞律師表示,如果確系商務宴請,則員工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受到損害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;如果宴請時領導強制員工飲酒,或者明知員工無法飲酒而反復勸酒,則應當承擔一定責任;其他共飲者發現員工已經醉酒無法正常行動,但是沒有盡到妥善安置和處理義務的,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;飲酒者自己若明知自己身體情況不能飲酒或僅能適量飲酒,但是放任自己醉酒的,屬于自身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一定責任。

此事件工傷認定有幾分可能?

回到延安瑞幸這起事件,受傷員工能否認定工傷,李澤瑞表示,關鍵需查清兩點:

一是飲酒是否屬于“企業組織的團建”,若“老板喊喝酒”是企業安排的團建環節,比如部門聚餐,且員工為被動參與,則團建屬于工作延伸;若僅是私人宴請,與工作無關,則不納入工作范疇。

二是受傷是否與“飲酒直接相關”,醫院診斷顯示員工在心血管科治療,需明確病癥是飲酒直接導致,比如急性酒精中毒引發心肌梗死,還是自身基礎疾病誘發,若是前者且被認定“醉酒”,工傷認定幾乎無望;若是后者,飲酒僅為誘因,則存在認定可能。

目前,人社局要求家屬提交資料,核心就是為查清上述關鍵事實。這也提醒勞動者,發生類似情況時,需及時保留團建通知、溝通記錄、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,為工傷認定提供支撐。

過激維權需承擔法律責任

對于家屬為推動事件解決采取涂抹紅油漆的過激行為,李澤瑞認為,“不僅未能解決問題,反而可能承擔法律責任。”

從行政責任來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九條規定,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。據報道“多家瑞幸門店遭類似情況”,說明行為已涉及多地商鋪,屬于“情節較重”的情形。即便紅漆涂抹未造成高昂財物損失,其公然損毀企業財物、擾亂經營秩序的行為,也已符合治安處罰的適用條件,公安機關可依法對行為人處以拘留及罰款。

從刑事責任來看,若瑞幸門店修復墻面、清理現場的費用經鑒定達到五千元以上,或家屬存在三次以上損毀行為,可能達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中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。從“周邊商鋪稱多家門店遇類似情況”來看,若查證屬實,可能滿足“多次損毀”的刑事追訴條件,行為人或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的刑事處罰。即便未達刑事標準,多次行政違法記錄也會加重處罰力度。

從民事責任來看,李澤瑞認為,無論是否構成行政或刑事違法,家屬都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,財產損失應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,包括墻面修復費、清潔費,若因門店停業產生經營損失,也需納入賠償范圍。

堅守規則才能有效主張權益

“家屬的核心訴求是推動工傷認定及責任追究,但紅漆維權反而陷入被動。”李澤瑞介紹,事實上合法維權途徑早已明確:

一是配合工傷認定。按人社局要求提交團建記錄、溝通截圖、診斷證明等關鍵證據,查清飲酒是否屬工作安排、傷情與飲酒的關聯度,為工傷認定提供扎實依據。

二是主張民事追責。若證實老板強制勸酒或未妥善安置,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主張用人單位及共飲者承擔過錯責任,依法追索相應賠償。

三是向監管部門投訴。通過勞動部門督促企業配合調查,或向瑞幸總部提交書面維權材料,借助監管力量推動問題解決。

李澤瑞提醒,正如法律對工傷的界定需堅守證據標準,維權行為本身也應在規則框架內進行——情緒宣泄無法替代法律程序,反而可能讓維權者從“受害人”淪為“違法者”。

編輯:谷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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